评残有时间 *** 吗,部队评残要最后一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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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部队评残有没有时间 ***
  2. 人 *** 后,评残的时间不能超过几个月
  3. 部队评残有时间 *** 吗

一、部队评残有没有时间 ***

1、《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2007-07-20

2、之一章总则之一条为了规范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国人民 *** 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学员因战、因公致残以及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含精神病)致残的残疾等级评定工作,士官因病(含精神病)致残的残疾等级评定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总后勤部 *** 主管全军残疾等级评定工作;各级后勤(联勤)机关 *** 门主管本级残疾等级评定工作。 *** 门主管本级残疾等级评定工作。第五条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 *** 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 *** ,不得损害国家、 *** 和残疾军人利益。第二章职责第二章职责第六条总后勤部 *** 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制 *** 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规章 *** ;(二)指导、监督、检查全军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三)统计、汇总全军残作;(三)统计、汇总全军残疾等级评定工作情况;(四)请领、发放《中华人民 *** 国残疾军人证》(以下简称《残疾军人证》);(五)负责总后勤部驻京直属军级单位和 *** 第三部驻京所属单位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三部驻京所属单位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以及总后勤部驻京直属师级单位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六)协调处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中的有关问题;(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 联勤部 *** 责。第七条 *** 联勤部 *** 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制本区(战区)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规章 *** ;(二)指导、监督、检查本区(战区)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三)负责本区和驻战区级评定管理工作;(三)负责本区和驻战区内总部、军兵种所属军级以上单位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以及师级以下单位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四)统计、上报本区(战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情况;情况;(五)请领、发放本区(战区)《残疾军人证》;(六)协调处理本区(战区)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中的有关问题;(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八条军兵种后勤部 *** 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第八条军兵种后勤部 *** 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军兵种机关及驻京所属军级以上单位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以及师级以下单位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二)指导、监督、检查;(二)指导、监督、检查军兵种机关及驻京所属单位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三)统计、上报军兵种机关及驻京所属单位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情况;(四)请领、发放军兵种机关及驻京所属单位《残疾军人证》;机关及驻京所属单位《残疾军人证》;(五)协调处理军兵种机关及驻京所属单位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六)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 管理保障部、总 *** 部直工部、总装备部 *** 部直工部、总装备部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校务部、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校务部的 *** 门,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方面,参照前款规定履行职责。总后勤部司令部管理保障局卫生处负责总后勤部机关和本局直属单位军人残局卫生处负责总后勤部机关和本局直属单位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参照之一款规定履行职责。第九条军级单位后勤机关 *** 门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本单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等级评定工作;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等级评定工作;(二)负责本单位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残疾等级评定的审核工作;(三)组织本单位军人的残情医学鉴定工作;(四)指导、监督、检查本单位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本单位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五)统计上报本单位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情况;(六)请领、发放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军人证》;(七)研究处理本单位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担。第十条承担残情医学鉴定工作的医院,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本医疗体系部队军人残情医学鉴定申请;(二)实施残情医学鉴定;(三)出具残情医学鉴定结论;(三)出具残情医学鉴定结论;(四)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三章申报第十一条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学员因战、因公致残,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含精神病)致残,医疗期满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神病)致残,医疗期满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下同)可以向所在团级以上单位 *** 门申请评定残疾等级。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学员被评定残疾等级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可以向所在团级以上单位 *** 门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第十二条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申请主要包括下列材料:(一)团级以上单位 *** 机关出具的致伤(病) *** (一)团级以上单位 *** 机关出具的致伤(病) *** 质、原因、经过等材料;(二)门诊病历、住院病历首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小结和相关检查结果等复印件;(三)个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5张;军人因医疗事故致残的,;军人因医疗事故致残的,还应当提交 *** 有关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第十三条团级以上单位 *** 门受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申请后,应当进行初审,并填写《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连同个人申请材料,按照后勤供应关

3、第四章鉴定第十五条师级以上单位 *** 门应当定期、集中组织申请残疾等级评定的人员进行残情医学鉴定。第十六条残情医学鉴定由申请残疾等级评定的人员所在的体系医院承担。特殊疾病的残情医学鉴定,由下列医院承担:

二、人 *** 后,评残的时间不能超过几个月

1、人 *** 后,工伤认定单位要在30日内提出申请,个人要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伤残鉴定可以在伤情稳定之后进行的。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4、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 *** 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5、《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6、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7、职工或者其 *** 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8、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伤保险条例》

三、部队评残有时间 *** 吗

1、部队评定残疾军人和残疾等级是有时间 *** 的: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依据是《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2、第五条评定残疾等级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

3、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本办法第二条之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 *** 质,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残疾 *** 质、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是指对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原致残部位残疾情况变化与原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调整残疾等级级别,对达不到更低评残标准的可以取消其残疾等级。

4、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属于调整残疾等级的,应当在上一次评定残疾等级1年后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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